北京合同律师网

www.lawyer5148.com

    北京合同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18911295148 18911225148

首页 >> 融资租赁合同 >>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详细内容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定式,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列举方式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法经营者应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获取商业秘密之人是用不法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针对不同的侵权者收集不同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 
(1)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等,则要受让方在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如超范围、超期限使用了专有技术,不按约定的期限方式归还技术资料导致泄密,后续改进成果违约进行扩大使用等。 
(2)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挖走企业中掌握商业秘密和雇员,通过雇员泄密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如一些竞争者或以厚利作诱饵,或以职位作筹码,挖走企业中掌握商业和秘密的雇员,以该雇员的泄密为已服务;或一些雇员故意或过失地利用指导、顾问、兼职等身份将属于企业所有的专有技术泄密,转让给其他单位。 
(3)雇员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擅自离职自行开办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企业或为竞争企业工作。 

(4)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在搜集证据证明侵权人行为客观存在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收集侵权人的名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如名称、规格、型号、主要分布地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等,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用不法手段获取了权利的商业秘密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惩戒不法经营者的目的。 




北京法律顾问服务热线电话:


李宏宇律师电话(微信):18911295148、010-57127589,邮箱:13681225148@163.com,QQ:404431986。

王    莉律师电话(微信):18911225148、010-57127389,邮箱:13522702600@126.com,QQ:973495608。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 电话直呼

    • 010-57127589
    • 18911295148
    • 18911295148
    • 李宏宇律师 :
    • 王 莉律师 :
  • 李宏宇律师的微信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