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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到本案,原告通业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能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关键应当看该客户名单是否具有充分的价值性和秘密性。换而言之,就是要看这份客户名单是否可以使拥有者相对于其他人产生一定的竞争优势。 
  向客户寄送样品,在外贸业务中属于一种十分普通的联系手段。任何人都可以向任何用户寄送样品,任何人也并不能因为单纯地向用户寄送样品这一行为就获得能带来竞争优势的经营信息,因为这些被寄送样品的对象能否即将或最终成为该公司的客户,都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对这些客户的交易习惯、具体要求等特定信息,如果仅凭寄送样品,而没有通过其他途径的努力,该公司并不比其他竞争者知悉得更为详尽。因此,笔者认为单凭通业公司寄送样品这一事实是不能将寄送样品的对象的名单认定为通业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但在本案中原告通业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并非是单纯的客户名称的列举,除了客户名称之外,它还包括客户的联系方法、客户的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等,这些都是通业公司在外贸经营活动中付出时间、资金和劳动逐步积累起来的经营信息,具有特定性,其它不特定的任何人不付出时间、资金和劳动是不可能获知的。毫无疑问,原告掌握了这些客户名单,会增加交易的机会,减少交易的费用,为其带来实在的经济利益,所以应当认定原告的客户名单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价值属性。而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先后采取了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召开保密会议的方法,这些保密措施应当认为是适当的和合理的。所以应当认定原告的客户名单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属性。 
劳动者一旦违反了法定的保密义务,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由他来承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竞业禁止条款则可以视为该企业已经采取了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它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要件(即通业公司享有合法的商业秘密)之一。假设劳动者在违反法定保密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又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义务,那么就会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相竟合的问题,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就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作出选择。如果被选择的是侵权之诉,则该劳动者只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范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竞业禁止条款中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相关约定,尽管它们是合法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在选择诉讼理由和诉讼方式的时候已经明确放弃了相应的权利,故而不予保护。如果被选择的是违约之诉,则应完全遵照有关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通业公司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通业公司认为何伟东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通过其妻张影、东日公司、国际公司及南强集团使用原告的客户名单,侵犯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伟东、张影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停止与原告的客户发生贸易往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7万元人民币;判令南强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由于企业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雇员包括在职雇员、离职雇员以及离退休雇员在职时因为工作需要而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合法的,在不违背约定的情况下,不会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权的侵犯;但是如果其对该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未经企业许可,违反保密义务的,就会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权的侵犯。

:"乙方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在甲方任职期内所接触的客户发生贸易关系",从上下文语境来看,

客户资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商业机密,构成商业机密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户资料必须是不能通过公共渠道获得,属于个人秘密,即秘密性;二是当得到客户资料后,对客户的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一般单位或个人不能通过一般途径获知,即保密性。属于客户自己的个人信息,只有客户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告知他人或以何种方式告知他人,如果未取得客户的明确授权,是不能够擅自处置客户的个人信息的。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通过付出劳动、金钱等相当的人力、物力努力,使这些客户从一般的不特定的客户之中分离出来,成为了寻找这些客户的经营者的特殊客户群体。原告也通过保密协议对这些客户群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但郭某代表新都的另一家化工企业所签合同的信息与原告客户名单信息具有一致性,因此郭某侵权成立。法院判决郭某立即停止披露及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客户名单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支付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

    点评说,这是一起企业员工离职后到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实施侵害原企业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条件为:不为他人普遍知悉或轻易获得、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信息拥有者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而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除应具有商业秘密一般要件外,还应具有特殊性,即权利人是否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和努力等所得来,这种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指公众熟知的客户企业名称和其从事的具体产品,而是指这些客户企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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