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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促进省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是由为省人民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律师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法律顾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其办事机构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处)。

法律顾问处在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联络、组织和协调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活动;根据涉法事务的性质,选定并联系有关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公益事业,品行端正;

(二)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者高级律师职称;

(三)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研究、教学和法律服务工作;

(四)  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处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的人选中遴选,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作为社会荣誉职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为省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一般不给付报酬,但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便利。参与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适当给付研究论证费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参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省人民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

(三)负责涉及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合同、协议的研究论证;

(四)接受委托,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参与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立法后评估;

(六)参与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

(七)接受委托,代理或者参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大、疑难的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八)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提供法律咨询;

(九)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为省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与相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对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委员会出具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处应当召集法律顾问委员会一半以上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法律顾问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法律顾问委员会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定期编写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简报》,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参阅。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二)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依法提出意见建议,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四)根据需要查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文件和内部资料;

(五)优先了解本省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任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守机密,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二)不得为同一涉法事务相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按时参加法律顾问委员会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不得私自以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省人民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处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连续三次以上不能参加法律顾问委员会活动的;

(二)   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的;

(三)   从事有损省人民政府形象活动的;

(四)   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晋政办函[2008]10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建立和完善省人民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与省人民政府相关的重大涉法事项、重大经济合同项目和复杂、疑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附件: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第一届成员名单。

 

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第一届成员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跃进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

王继军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

孙  智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博士

汪渊智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晋胜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张旭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周威敏   山西佳量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彭云业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一级律师

薛  荣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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