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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87]建总办字第39号 发布日期:1987-8-21 执行日期:1987-8-21 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桂建投字(87)第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单位公证费支出可在“待摊投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中列支;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公证费支出,按现行规定,应在“业务费支出——公证、鉴证费”中列支。 二、司法部正在研究修改现行经济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将于近期下达。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公证费如何收取,以司法部正式文件为准。 北京法律顾问服务热线电话: 李宏宇律师电话(微信):18911295148、010-57127589,邮箱:13681225148@163.com,QQ:404431986。 王 莉律师电话(微信):18911225148、010-57127389,邮箱:13522702600@126.com,QQ:973495608。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