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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一半责任算不算工伤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却遇到难题: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负一半责任算不算工伤? 案例:2011年今年2月25日,驻马店市民魏某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由于单位给魏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事故不久,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因事情复杂,能否构成工伤,还需上一级部门作最终认定。 事件回放 交通事故负一半责任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魏某的妻子张女士说,魏某在驻马店市区一家公司上班。2011年2月25日7时40分左右,魏某像平时一样去单位上班。当魏某骑着摩托车行驶至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时,与一辆逆行的电动车相撞,魏某头部着地。由于伤势严重,虽然已经进行了手术,但魏某至今仍昏迷不醒。 由于魏某当时行驶在人行道上,所以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故双方都有错,应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魏某受伤后,其单位积极给他申报工伤。但劳动部门说,魏某算不算工伤还有待进一步认定。 对此,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能都认定为工伤了。“只有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至于50%的责任算不算主要责任,能不能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今年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们遇到的第一起这样的案件。”这让他们在认定工伤上感到很棘手,因此,他们已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了请示,待批复后才能给魏某一个说法。 “如今,各项医疗费已花了两万多元,魏某能否完全康复还要看下一步的治疗情况,如果连工伤都不算,这对我们家庭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张女士难过地说。 新闻背景 新条例2011年实施 工伤认定范围有变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工伤待遇标准等方面都作了调整。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工伤认定范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了两处调整,其中一处就是将原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调整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将非机动车事故也包含在内,但是限制了责任范畴,对事故认定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那么,什么叫非本人主要责任?多少比例的责任才算主要责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具体说明,这就造成了该案在认定上的困难。 记者调查 超九成网民支持认定为工伤 针对此事,记者在网络上作了基数为20人的小型调查,结果发现19位网民都认为魏某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一位网民表示不好说。 网民“阳光普照”说:“随着城市的发展,现在车多了,上下班路途遥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应该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为工伤,否则职工就是伤身又伤心了。” 网民“快言快语”说:“如果这样都不认定为工伤,那像我们跑业务的,以后都别活了,因为我们不论是在上下班途中,还是在上班时间,都是在外面跑,肯定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现在城市交通复杂,交通信号灯又是多相位的,有时候事故真的很难说清楚谁对谁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等责任都不认定为工伤,那么谁来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光靠机动车保险肯定是不够的,万一碰上黑车呢?” 法律系学生“听海”说:“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应该作出对职工有利的解释,这样才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如果连这种情况都不予认定,以后各个市地都效仿,那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了!” 有同样忧虑的市民徐青丽说:“如果不认定为工伤,那我就郁闷了,因为我姐姐最近在下班途中也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还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但是有消息说双方都有责任。万一划个同等责任,还认定不成工伤了,那3万多元的天价医疗费,我们一家可怎么办啊!” 律师分析 同等责任不是主要责任 应认定为工伤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认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进行相关法律解释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解释,不能进行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魏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且交警部门只是认定他负一半的责任,没有认定他负主要责任,那么他为什么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不管是参照立法宗旨,还是对该法条进行严格解释,魏某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认为,工伤认定应该从保护职工的权益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一方的解释,双方负同等责任,并不在新条例的“排除认定”范围之内,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把“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无条件认定为工伤”改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呢”?如此一来,不是缩小工伤认定范围,有损职工权益吗?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认为,2004年原《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原《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就可以无条件认定为工伤。而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再加上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路线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因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新条例并不是缩小工伤认定范围,而是扩大了,因为非机动车事故也包含在了交通事故的范围内,同时强化了职工的责任意识,这是法律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表现。” 官方回应 从保护职工权益出发 应认定为工伤 2011年3月16日,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人孙先生。孙先生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新条例只是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主要责任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没有规定职工负同等责任时,不能认定为工伤,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为工伤。” 孙先生还告诉记者,像魏某这种情况,他妻子应该带着工伤认定申请表、魏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该申请后,应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等部门予以协助。“一般来说,事实清楚、权利责任明确的,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就应该作出结论,案件复杂一点的,按规定也应该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魏某及其所在单位。” “如果魏某对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向我们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职工的这个权利,我们是绝对支持的。”孙先生最后表示。 北京法律顾问服务热线电话: 李宏宇律师电话(微信):18911295148、010-57127589,邮箱:13681225148@163.com,QQ:404431986。 王 莉律师电话(微信):18911225148、010-57127389,邮箱:13522702600@126.com,QQ:973495608。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