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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签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针对于高校学生毕业问题,上海有关部门出台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增加了双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协议的条款。此外双方也可对可预见的违约情形进行协商,例如将毕业生考研成功、出国深造等因素排除在违约责任之外。

  说到违约责任,新的就业协议书规定:用工双方必须填写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等条款;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协议条款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形,而且只有对于享受用人单位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才能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那么,以上两种规定是否矛盾呢?在现实生活中,确有许多学生在就业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金,但是从来没有享受过用人单位的任何特殊待遇,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还有的用人单位干脆不与新参加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以就业协议中的条款约束劳动者。不少劳动争议就是由此产生的。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的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时,一方的身份由原来的学生变成了劳动者。打个比方,前者好比是“出嫁协议”,后者好比是“夫妻协定”。 

  应该说,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也指出: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责任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是,尽管这份“出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进行约定。《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的就业协议书也提醒签约者注意: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一般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没有享受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不能约定服务期及其违约金。

  总而言之,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两者的适用范畴是不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另外,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尽管未签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对双方仍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仅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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