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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4-1

执行日期:2006-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局、总公司,市属各专业银行、办事处、各县支行,各区、县科委、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根据穗府〔1986〕102号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委技术市场成果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交易合同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利益,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穗府〔1986〕102号文的精神及穗府〔1985〕11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范围包括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所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等)。中央、省驻穗单位非转入广州市的技术交易合同可免予登记。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的“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点”(下称登记点)是统一办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提取酬奖现金的审批、证明享受优惠待遇的机构。

  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依法签订书面技术交易合同(在全国统一之前,应使用广州市统一的合同文本),从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出让方到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出让方属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受让方到登记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除下列合同外,可凭书面合同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市属院校及科研单位科研计划和任务外的集体业余性技术交易合同,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登记。涉外技术合同凭市科委出具的保密审查许可证登记。个人(含离休、退休、退职、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不足一年的,办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时,应由原单位出具不损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的证明;超过一年的,应由本人出具所有责任权保证书,方准予登记。

  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必须办理鉴证的合同,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后,才能登记。

  第六条 经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出让方、中介方需提取奖金的,应持受让方的付款证件及合同文本到登记点填写“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提取奖酬现金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加盖“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银行凭审批表支付奖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提取奖酬金的比例,按不同情况分别为:

  1.市辖单位技术成果转入广州市的,按转让费净收入的15%提取,转入市外单位的,按转让费净收入的5——10%提取,中央、省驻穗单位技术成果转入广州市的,亦按转让费净收入的15%提取;

  2.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在广州市实施的,按净收入的20%提取,在市外实施的,按15%提取;

  3.科研生产联合项目在广州市联合生产的,按技术提供方的技术性净收入的20%提取,在市外联合生产的,按15%提取;

  以上三种情况的奖酬金,均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4.市属院校及科研单位科研计划和任务外的集体业余性技术交易合同,按广州市税务局税三〔1986〕105号文规定的酬金比例及标准提取奖酬金。

  第七条 属个人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个人所需提取的现金,应由受让方在支付款项的同时按《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代征个人达到《条例》规定应纳税标准的金额,按规定扣缴税款后,凭税务部门“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凭证”,到登记点填报“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提取奖酬现金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并加盖“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银行凭审批表支付。

  第八条 技术交易合同成交金额每项在一万元以内的,由出让单位支付手续费五元,一万元以上的,支付手续费十元。由受让方办理备案的合同,免收手续费。

  第九条 凡未办理和逾期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技术交易合同,不能享受广州市技术市场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和不得提取奖酬金。

  第十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签订的正在执行中的技术交易合同,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否则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非技术交易合同不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作统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技术交易合同暂行办法名词解释

  一、技术交易合同:

  技术交易合同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类别:

  根据我市技术市场的客观实际,将技术交易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

  三、各种合同的意义及范围:

  (1)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其特点是特定的现有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

  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生物品种、计算机软件、管理方法、系统分析方法、传统技艺和技术诀窍等不属于专利保护法范围的技术,均可以非专利技术的形式进行转让。

  (2)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技术交易各方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就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

  技术开发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制应用;

  2.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3.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4.环境保护和改造;

  5.其它属于技术开发的项目。

  (3)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的咨询服务、辅助服务、中介服务订立的合同。

  1.技术咨询服务:

  当事人一方聘请或者委托另一方就一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属技术咨询服务。

  2.技术辅助服务: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计量、产品及材料鉴定、理化及生物测试和分析、情报收集、检索和整理、翻译及计算机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属技术辅助服务。

  3.技术中介服务:

  当事人一方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联系和介绍活动等属技术中介服务。

  四、非技术交易合同:

  上述所列的三种基本类型合同,基本上概括了我国技术市场上各种交易形式,除三种合同包括的内容之外,就下列内容(原材料的购销、包销、选购、采购、推销、预购,农付产品的收购,建设工程的承包、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基建项目成套设备订货,加工承揽,货物运输、货物联运等)所签订的合同属非技术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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