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及市住建委等相关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朝阳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三条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纪管理办”)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及人员进行政策指导、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纪管理办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信访投诉、群众举报、经纪管理服务平台、舆情监测等途径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集。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网”开设“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专栏,内容包括:经纪机构备案信息查询、被注销备案机构名单、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信用档案信息公示等。其中经纪机构备案信息、被注销备案机构名单每月更新;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之月;信用档案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网址为:http://fgj.bjchy.gov.cn)
第二章 机构备案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到经纪管理办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机构,不得代理朝阳区房屋登记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其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二)因违规行为引发群访群诉未处理完毕的;
(三)因违规经营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未整改完成的。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注销其备案: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分支机构被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备案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备案的,根据机构备案时的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过“北京市住建委网”向社会公示30日后,仍未改正的。
第三章 经纪人员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居间、代理房地产经纪业务。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信用档案,上报市住建委,建议对其采取注销注册、限制从业等行政措施: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三)因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存量房网签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的,应与交易双方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本辖区网上签约资格,暂停期不少于30日:
(一)未严格按照签约流程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本辖区网上签约资格,暂停期不少于60日;
(一)未经委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二)未经交易双方委托擅自进行网签业务操作的。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本辖区网上签约资格,暂停期不少于90日:
(一)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北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
(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四)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被暂停网签资格,能积极配合、接受处理并完成整改,并且在暂停期内未再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暂停期满,经获准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恢复其网签资格。恢复网签资格的时间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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