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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4〕375 号附件

 

“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

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特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我委《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利用2年时间,集中打击和遏制建筑工程施工中长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消除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种隐患,促进首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治理范围

全市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自住型商品房、轨道交道、市政道路等民生工程。

(二)治理内容

1.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

2.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3.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4.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场工作组。

组      长:王  钢

副  组  长:程建华

市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管理处。

市场工作组工作成员:建筑市场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筑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也要明确建筑市场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并于9月30日前将治理工作相应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地址等信息报建筑市场管理处(传真:59958821)。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9月)

1.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我市专项治理工作。

2.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传达至本辖区内每一个建设项目,确保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了解专项治理的内容,尤其是自查自纠的要求。同时,对后续开工建设项目也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不留死角。

3.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机构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负责向所属企业传达、宣传,督促企业做好在建项目的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阶段( 2014年10月)

1.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2.总承包单位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负责汇总本单位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及自查表(见附件1)。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和相关表格收集整理后报建管中心。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受检材料目录(见附件2),认真准备受检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统一存放于施工现场,并随工程进度补充相关资料。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自查表中要明确本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凡是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在自查表中详细写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表的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列明具体项目、单位一并上报,市场工作组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单位。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

1.全面检查。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每四个月对本市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和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建管中心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施工许可的项目进行检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由本区县颁发施工许可的项目进行检查。检查中要认真填写检查表(见附件3),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处理,并将违法行为及时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483号)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于2015年3月10日、7月10日,11月10日,2016年3月10日、6月20日之前,将上一次检查数据统计(见附件4)和处罚数据汇总(附件5)报建管中心。

2.督导抽查(2015年4月-5月,10月-11月,2016年5月-6月)。市场工作组每半年对各区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抽查,结合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情况,确定督导抽查项目名单。执法大队负责督导抽查工作,对在督导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或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3.查处原则。2014年9月4日之前的在建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全面检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相关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

2014年9月4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参建各方应保证无专项治理的违法行为,并互相监督,长期治理。检查组一旦发现违法问题,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检查中涉及停业整顿、限制在京承接工程、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和处理的,在每一次全面检查和督导抽查结束后,分别由建管中心、执法大队进行汇总,报市场工作组研究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根据检查的情况,每季度上报一次工作简报,并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专项治理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发20号文件,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举措。市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机构,各集团(总公司)以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 并把专项治理作为本单位今后2年的重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同时要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认真组织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全面检查、督导抽查和总结分析等各环节工作,真抓实干,确保治理工作出实效,见成果。

(二)严格执法,公开信息

市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全面检查和督导抽查工作,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得以整改代替处罚。要加大对被查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所有执法信息要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平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其违法行为将在北京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加强宣传, 增进教育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一场集中精力的“攻坚战”,各单位要加强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治理工作影响力,在首都建筑市场营造坚决杜绝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形成一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正能量。治理过程中,要积极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着力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守法的思想觉悟。

(四)总结经验,注重长效

市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总结和研究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诚信信息管理、市场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通过本次治理工作,强化建筑市场行为执法意识,进一步提高本区县建筑市场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执法体制和机制,确保今后区县市场行为执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举报联系电话:

王欢 电话:010-59937667  传真:010-59937609

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举报联系电话:

高峰 电话:010-83298272  传真:010-83297738


      附件:专项治理方案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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