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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6]6号 发布日期:1996-5-16 执行日期:1996-5-1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法律顾问服务热线电话: 李宏宇律师电话(微信):18911295148、010-57127589,邮箱:13681225148@163.com,QQ:404431986。 王 莉律师电话(微信):18911225148、010-57127389,邮箱:13522702600@126.com,QQ:973495608。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